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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日期:2018-09-12
1.我公司九月份給員工發放工資,在十月份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按五千元減除費用?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p>
因此,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2.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之后,對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費用扣除標準是否發生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之后,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哪些費用屬于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5.什么情況下,自然人需要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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